武宁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武检公诉刑不诉〔2020〕31号
被不起诉人闵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4231990********,汉族,高中,个体户,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九江市武宁县**镇,住**镇**村**段**号。因涉嫌非法经营罪,经武宁县公安局决定,于2018年12月20日被武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8年12月21日被武宁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武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闵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11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1月7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2月7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3月20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13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2月26日、2020年3月8日、2020年5月1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4月份的一天,张某某和朋友余某某到武宁县玩时,通过余某某认识了在武宁县城开汽车维护中心的卢某,2018年9月份,张某某通过卢某了解到武宁县的新版利群牌等香烟市场价格比其浙江省杭州市的价格低,便想从武宁县收购香烟到其在杭州市桐庐县**镇经营的超市(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去卖赚取差价,于是委托卢某在武宁县帮其收购各品牌香烟,购买香烟的货款由张某某预付,每条香烟给卢某2-5元的费用,收购的香烟达到一定数量后,张某某负责开车到武宁县将香烟运回浙江销售,卢某某听后表示同意。
2018年9月至12月19日,张某某共通过银行转账及现金支付的方式先后付给卢某购烟款累计达399130元,卢某在武宁县城四处帮张某某收购香烟,2018年10月份开始,卢某邀请被不起诉人闵某某和其一起在武宁县城帮张某某收购香烟,截止案发,共收购价值39万元的各品牌香烟,并分多次由张某某安排车子运回浙江销售。其中,2018年12月19日下午18时许,卢某、闵某某购买的一批各类香烟烟1046条零一包,在武宁县安顺汽车维护中心工棚内准备装运时被武宁县烟草专卖局当场查获。经江西省烟草质量监督监测站检测,该批卷烟为真品卷烟;九江市烟草专卖局卷烟价格管理小组对该批卷烟进行认定,价值为167688.96元人民币。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闵某某在未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帮助在浙江省桐庐县办理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张某某从武宁县收购香烟,然后由张某某运输至浙江省桐庐县进行销售,其行为属于受委托帮助张某某跨省跨地区收购香烟,不属于单独的经营行为,而跨地区收购香烟的行为并不构成非法经营罪,因此闵某某的行为也不构成非法经营罪。闵某某的上述行为,没有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闵某某不起诉。
武宁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28日
_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