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闵某甲妨害传染病防治案)_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穗海检诉刑不诉〔2020〕Z197号

被不起诉人闵某甲,男,1961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01021961********,汉族,文化程度大专,工作单位广州**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武汉**广告有限公司,户籍地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号,现住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房。因本案于2020年3月19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李素玲,广东宝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海珠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闵某甲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于2020年3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期间,本院依法退回补充侦查2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次。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21日,被不起诉人闵某甲获悉湖北省武汉市爆发新型冠状病毒肺炎(以下简称“新冠肺炎”)疫情后,经与家人商量决定回广州。1月23日10时许,闵某甲与妻子王某某、女儿闵某乙(另案处理)、外孙余某甲驾车鄂AH****从疫区湖北省武汉市出发,途经江西省武宁县接上女婿余某乙(另案处理),一行五人于1月24日凌晨1时许到达广州市海珠区**花园小区门口。为隐瞒从疫区武汉返穗的事实,余某乙先行进入**小区,驾车粤AK****到小区门口,一行人将鄂AH****车上行李搬至粤AK****车上,再驾车粤AK****返回小区家中。闵某甲则将鄂AH****车开至广州大道南**电商园停放。1月24日至27日,闵某甲多次与家人出入**小区,到超市、加油站等公共场所活动。1月27日,王某某出现新冠肺炎症状,闵某甲与王某某到广东省第二人民医院(以下简称“省二医”)就诊,并留院隔离观察。1月28日,省二医医生、海珠区疾控中心工作人员相继告知闵某甲,其新冠病毒核酸检测结果呈阳性,并对其进行流行病学调查。闵某甲拒绝透露其武汉返穗后多次出入**小区及公共场所等活动史,拒绝透露其密切接触者相关信息。1月30日,闵某甲、王某某均被确诊感染新冠肺炎。1月31日,余某乙被确诊感染新冠肺炎。2月1日,闵某乙被确诊感染新冠肺炎。闵某甲违反传染病防治法,故意隐瞒其武汉返穗后居住史、活动史和密切接触人员等情况,致使**小区住户及物业、社区等工作人员217人被隔离,4人相继被确诊感染新冠肺炎。

本院认为,闵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行为,已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鉴于闵某甲犯罪情节较轻,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闵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1日

 

附:本案为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案件。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