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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闵某甲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_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临兰检二部刑不诉〔2020〕320号

被不起诉人闵某甲,曾用名闵某乙,女,1965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728311965********,汉族,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小学文化,无业,现住临沂市兰山区**村**号。2019年9月18日被取保候审,2020年9月23日再次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临沂市公安局兰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闵某甲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4月14日向临沂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临沂市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5月29日将本案交我院审查办理。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其辩护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退回补充侦查一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山东省临沂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9年8月16日,被不起诉人闵某甲明知其女婿张某某、女儿侯某某(二人已起诉)涉嫌犯罪被公安机关采取刑事拘留强制措施,仍转移张某某、侯某某位于兰山区**家中涉案资产,将放有225万元现金的银灰色拉杆箱转移至兰山区**镇**寨其姐夫杨某某家中藏匿。

经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闵某甲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闵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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