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州检一部刑不诉〔2019〕53号
被不起诉人闻某某,男,****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1204********1632,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安徽省阜阳市人,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小区。被不起诉人闻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14日被阜阳市公安局综合执法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阜阳市公安局综合执法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闻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30日21时25分,犯罪嫌疑人闻某某饮酒后驾驶冀B*****号小型普通客车,从颍州区颍河西路长城花园小区门口将车开进长城花园小区内停车时,与保安发生冲突。后民警出警后将闻某某查获。经鉴定,闻某某静脉血中乙醇含量为86.7mg/100ml。
本院认为,闻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醉酒程度较轻,案发后自愿认罪认罚,具有坦白情节,无从重处罚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闻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9年1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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