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新牧检一部刑不诉〔2020〕15号
被不起诉人闻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7811979********,汉族,初中毕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卫辉市后河镇**村**街**排**号,住河南省卫辉市后河镇**村**街**排**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新乡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决定,于2020年4月13日被卫辉市公安局后河派出所取保候审;因涉嫌危险驾驶犯罪,于2020年4月21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同日交由被卫辉市公安局后河派出所执行。
本案由新乡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闻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4月8日20时许,被不起诉人闻某某在新乡市**区某饭店饮白酒约四五两。2020年4月9日14时50分许,被不起诉人闻某某从家中驾驶豫G3****号面包车,沿**路、新乡市**路,后沿**大道由北向南行驶至**大道交叉口附近,被正在执勤的民警依法查获。经新乡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被不起诉人闻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5mg/100ml。
本院认为,闻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是其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和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闻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5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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