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鄂黄州检一部刑不诉〔2020〕13号
被不起诉人闻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7001973********,汉族,高中文化,武汉**公司**厂**,住鄂州市鄂城区**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21日被黄冈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3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黄冈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闻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1日凌晨0时29分许,被不起诉人闻某某驾驶鄂A****5号“大众牌”小型轿车沿黄冈市经济开发区明珠大道东向西行驶至鄂黄长江大桥收费站路段时,被黄冈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机动大队民警盘查发现其涉嫌酒后驾驶机动车,经现场呼气式酒精检测,其酒精含量为109mg/100ml。经黄冈中泽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其血液中乙醇成分含量为95.5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现场抓获照片、行驶证、驾驶证复印件、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到案经过、违法犯罪经历查询证明、呼吸酒精检测报告等书证;2.证人袁某某等人的证言;3.黄冈中泽法医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4.被不起诉人闻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录像光盘一张。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闻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系初犯,其血样中乙醇含量刚过追诉标准,驾车未造成实际后果,且具有认罪态度好,自愿认罪认罚等从轻、减轻处罚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某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6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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