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开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开检刑不诉〔2020〕00000004号
被不起诉人闻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5221966********,汉族,初中文化,开阳县**林场职工**,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开阳县**镇**,现住贵州省开阳县**镇**小区**栋**单元**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7月23日被贵州省开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月8日被本院重新取保候审并由贵州省开阳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贵州省开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闻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闻某某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依法讯问被不起诉人闻某某,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现已审查终结。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29日21时左右,被不起诉人闻某某持E型驾驶证酒后驾驶贵AZ2324贵A****4号普通二轮摩托车从开阳县城关镇东街出发,途径正街往开阳县职校方向行驶,当日21时12分,行驶至开阳县林都大道文星路交叉路口10米处时,被正在该处执勤的开阳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当场查获,经对其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发现其有酒驾嫌疑,民警随即将其带至医院抽血备检。经贵阳市公安交通管理事故检验鉴定中心(筑公交(理化)字【2019】0956号检验报告鉴定,被不起诉人闻某某的血液中乙醇含量平均值为131.2mg/100ml。被不起诉人闻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闻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血液乙醇含量为131.2mg/100ml,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鉴于其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认罚,系初犯,且未造成交通事故,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闻某某不起诉。
贵州省开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月20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