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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闻某某涉嫌运输制毒物品案)(公开版)_孟连傣族拉祜族佤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普洱市孟连傣族拉祜族佤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孟检一部刑不诉〔2020〕38号

被不起诉人闻某某,男性,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1011987********,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镇**村***村**号,因涉嫌运输制毒物品罪,于2020年1月6日被孟连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7月6日被孟连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护人:李某某、沈某某,均为云南众志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孟连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某某涉嫌运输制毒物品罪,于2020年7月6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审查起诉期间,本院于2020年7月22日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将案件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2020年8月21日补查重报。

孟连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被不起诉人许某某、闻某某为各获取1万元的报酬,为一陌生男子运输一批化学品从昆明至孟连。2020年1月4日凌晨,孟连县公安局勐啊边境派出所接群众举报后,民警于当日2时50分许到达孟连县**镇**村***号界碑附近国防路路段,当场查获犯罪嫌疑人许某某、闻某某驾驶的装有化学品的两辆货车。经称量,犯罪嫌疑人闻某某运输的54桶化学品共计9624.617千克;犯罪嫌疑人许某某运输的59桶化学品共计9482.517千克。经鉴定,查获的化学品中部分含有丙酮成分。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孟连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某某不起诉。

扣押的手机、车辆应当予以返还。

孟连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31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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