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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闻某某重大责任事故案)_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临兰检一部刑不诉〔2020〕296号

被不起诉人闻某某,男,1977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709821977********,汉族,初中文化,山东省费县人,山东**工程有限公司员工,住费县**镇**村,2019年11月2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9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临沂市公安局兰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闻某某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20年5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其间,本院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

临沂市公安局兰山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工程有限公司**科科员闻某某安排无资质人员董某某到**村**路机进行施工作业,2019年11月28日15时57分,董某某在驾驶压路机在****村中心街东西路施工作业时,由东向西行驶,将正在路上行走的季某某压倒在车轮下,经120确认季某某当场死亡。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被不起诉人闻某某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现有证据不符合起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闻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临沂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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