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怀来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怀检一部刑不诉〔2020〕30号
被不起诉人阎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5291972********,汉族,小学文化,群众,农民,现住:怀来县存瑞镇**村**街**号。2020年5月21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由怀来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2020年11月27日因本案由怀来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怀来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4日20时52分左右,被不起诉人阎某某与朋友秦某某、阎某甲在怀来县存瑞镇永安村“何家菜馆”饮酒后,驾驶冀G*****号奥拓牌微型轿车,由北向南行至怀来县沙城镇汽车站红绿灯处时,被正在执勤的交警查获。经鉴定,阎某某血液乙醇含量为94.82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被不起诉人阎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且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属初犯、偶犯,被不起诉人阎某某自愿认罪并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河北省怀来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4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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