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青市北检一部刑不诉〔2020〕501号
被不起诉人阎某某,男,1983年9月24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3702021983********,大学文化程度,中共党员,自由职业,户籍所在地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路**号**号楼**户,现住青岛市市南区**路**号**号楼**单元**户。2020年9月28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青岛市公安局市北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青岛市公安局市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9月9日3时58分许,被不起诉人阎某某醉酒后驾驶鲁******号小型普通客车,沿本市福州**路南向北行驶至福州**路延吉路口北侧200米处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在送检的阎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83.0mg/100ml。后被不起诉人阎某某主动到案接受处理,并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涉嫌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阎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因其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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