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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阎某某危险驾驶案)_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海美检一刑不诉〔2020〕Z144号

被不起诉人阎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30261971********,汉族,河南省固始县人,初中文化程度,个体户,户籍所在地海南省三亚市**镇**社区居委会**小组**号,住海口市琼山区**大道**号**栋**房。2011年6月28日,因犯盗窃罪被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同年12月10日刑满释放。2020年6月26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海口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8月24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海口市公安局美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5日22时许,被不起诉人阎某某驾驶车牌号为琼AR****黑色雪弗兰轿车到海口市美兰区海甸二东路海甸城附近的一家烧烤店与徐某某等人吃宵夜喝酒,期间阎某某喝了青岛牌啤酒。23时50分许,吃宵夜喝酒结束后,被不起诉人阎某某驾车送徐某某回到其位于海口市美兰区**路**小区的家中,接着阎某某驾车准备前往海口市琼山区**大道**号,途经海甸五西路、海甸五中路,6月26日00时30时许,阎某某驾车行驶至美兰区和平大道如家酒店路段时,被公安民警拦住例行检查,经对阎某某进行了呼气式酒精检测,检测结果为95mg/100m1,之后公安民警依法将阎某某带到海南医学院附属医院抽血检验。经海南医学院法医鉴定中心鉴定:阎某某血液中酒精浓度为99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阎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涉嫌危险驾驶罪。被不起诉人阎某某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等情节,属犯罪情节轻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和《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七十条的规定,经本院决定对阎某某作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检察官:黄春梅


 2020年8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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