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枣强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枣检一部刑不诉〔2020〕22号
被不起诉人阎某某,女,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1121197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河北省衡水市枣强县**镇**村**号,住址同户籍所在地,务农。2019年4月18日因涉嫌盗窃罪被枣强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同年6月4日被枣强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6月7日转取保候审。2020年6月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枣强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阎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6月4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2日下午,被不起诉人阎某某驾车与其儿子宋某某及邻居崔某某、常某某一起到枣强县**商厦购物。下午14时许,阎某某、崔某某在二楼**珠宝柜台处试戴戒指,阎某某趁售货员不注意将试戴的戒指摘下藏匿,并借故离开。经枣强县发展改革创新局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戒指价值2422元。现戒指已追回并返还失主。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构成盗窃罪,但阎某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涉案数额相对较小,且赃物已退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阎某某作酌定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枣强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9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