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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阎某某过失致人死亡案)_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宁雨检诉刑不诉〔2020〕19号

被不起诉人阎某某男,1980年****日生,身份证号码1308031980********,汉族,高中文化,无业,住本市雨花台区********单元**室(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承德市双滦区****号楼**室)。被不起诉人阎某某因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18年12月21日被南京市公安局雨花台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辩护人汪晶、张静瑜,江苏宁创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律师。

本案南京市公安局雨花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阎某某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19年3月20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期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分别于2019年5月5日、2019年7月14日将该案两次退回南京市公安局雨花台分局补充侦查,该分局分别于2019年5月29日、2019年8月13日重新移送本院审查起诉。因案情重大、复杂,本院分别于2019年4月21日、2019年6月30日、2019年9月14日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南京市公安局雨花台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8年3月,被不起诉人阎某某租赁本市雨花台区**城**坊**栋**单元**室,后擅自雇佣无装修资质的个体包工头朱某甲和无电工资质的工人朱某乙,在该房屋复式二楼加设卫生间、安装电路。并购买一台经检验存在安全隐患的二手电热水器,安装在该卫生间内。经检查,该卫生间电路插座的火线、零线线序接反,供电回路未配备漏电保护器、断路器,线路无过载保护。改造完毕后,被不起诉人阎某某又未进行安全验收即用于对外转租。2018年5月5日0 时许,租客蔡某某的女友被害人钱某某在该卫生间内洗澡时触电身亡。经鉴定,被害人钱某某符合遭电击而死亡。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南京市公安局雨花台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阎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南京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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