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广汉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广检一部刑不诉〔2020〕235号
被不起诉人阙某某,男性,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6251974********,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什邡市,住四川省德阳市什邡市**镇**村**组**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9月23日被广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0月14日我院决定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阙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0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3日19时00分许,被不起诉人阙某某驾驶川F3****小型普通客车沿雒金路从广汉方向往金轮镇方向行驶,行驶至四川省广汉市雒金路金轮镇柳虹村1组路段时,因疏于观察与横过道路的行人杨某某相撞,造成车损、杨某某当场死亡的交通事故。经广汉市交警大队认定,阙某某承担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杨某某承担此次事故的次要责任。案发后,被不起诉人阙某某主动报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并积极赔偿了被害人近亲属的损失,取得了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
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阙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自首及取得被害人近亲属谅解的从轻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阙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德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广汉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广汉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2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