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玉环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玉检二部刑不诉〔2021〕4号
被不起诉人阙某某,男性,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10211988********,汉族,初中文化,打工,家住浙江省玉环市**街道**路**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1月11日被玉环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8日转取保候审;同年12月22日经本院决定转取保候审。
本案由玉环市公安局调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阙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2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11日14时25分,被不起诉人阙某某驾驶浙JP****号轻型普通货车从玉环**机械有限公司向玉环市坎门街道水龙方向行驶,在坎门街道黄门同心路6号(玉环**机械有限公司)前路口倒车时,碰撞并碾压从车后方经过的行人林某某,致使林某某受伤。2020年10月12日,林某某经玉环市人民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不起诉人阙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2020年11月10日,被不起诉人阙某某就该交通事故积极赔偿,与被害人家属达成刑事和解并取得谅解。
本院认为,阙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并自愿认罪认罚,且系初犯、偶犯,认罪态度较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阙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玉环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玉环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玉环市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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