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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阙某某危险驾驶案)_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成新检二部刑不诉〔2020〕107号

被不起诉人阙某某男,1970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01251970********,汉族,专科文化,教师,成都市新都区人,户籍所在地:成都市新都区**街道****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4日被成都市公安局新都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成都市公安局新都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阙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案件后,已2020年9月1日依法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于2020年9月9日告知被不起诉人认罪认罚的相关法律规定,审查了全案事实及证据材料,现已审查终结。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8日20时许,被不起诉人阙某某饮酒后驾驶一辆悬挂号牌为川A***** 的红色“嘉陵-本田”牌普通二轮摩托车沿成都市新都区新繁街道滨江路由西向东方向行驶,当阙某某驾车行驶至成都市新都区新繁街道滨江路229号路段时遇民警临检,阙某某转身离开现场随即被民警挡获。经成都市公安局道路交通事故物证鉴定所鉴定:阙某某血液样品中检出乙醇,其浓度为173.2mg/100ml。经四川西华交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阙某某驾驶的车辆属于机动车范畴的两轮普通摩托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阙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犯罪事实,系坦白;犯罪过程中并未造成任何实际损害,且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轻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阙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3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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