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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阙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石新检一部刑不诉〔2020〕116号

被不起诉人阙某某,男性,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4331983********,汉族,专科毕业,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馆陶县******号,现住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小区,群众,个体。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3日被石家庄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取保候审。

本案石家庄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阙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阙某某驾驶冀A*****小型轿车,行驶至石家庄市新华区赵陵北路处,被新华交警大队执勤民警查获,现场经呼气式测酒仪检测,其数值为:83mg/100ML,随即抽取其静脉血液取证并送检,经河北医科大学法医鉴定中心鉴定,送检的阙某某静脉血中检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81.85mg/100ml。

被不起诉人阙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触犯了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构成了危险驾驶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阙某某系初犯,认罪态度较好,在被查获后积极配合工作,已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酒精含量较低,真诚悔过,本案属于情节轻微的刑事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可以对阙某某作不起诉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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