桑植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桑检刑检刑不诉〔2020〕31号
被不起诉人阙某某,女性,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8221973********,土家族,初中文化,无业, 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张家界市桑植县,住桑植县**镇**居委会**组,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1月27日被桑植县公安局澧源派出所取保候审,于2020年12月2日本院决定对其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张家界市桑植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阙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2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9日23时许,在桑植县金豪酒店KTV321包厢里,被不起诉人阙某某因为与陈某某(同居关系)发生口角后被其打到眼部,心生不满,进而用碎玻璃杯渣将陈某某手臂扎伤,经鉴定,陈某某伤情为轻伤二级。
2020年11月10日,阙某某和陈某某双方达成和解。2020年11月27日,阙某某主动到桑植县公安局澧源镇派出所投案,并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阙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阙某某主动投案,系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因双方系同居关系,已经达成谅解,可酌定从轻处罚,本案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对本案做相对不起诉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张家界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桑植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桑植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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