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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阙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城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柳城检刑不诉〔2020〕74号

被不起诉人阙某某,男性,196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50222196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城县,住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城县**镇**村**委**屯**号。因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经柳城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8月5日被柳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柳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某某某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8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8日3时许,被不起诉人阙某某在广西柳城县**镇**村**段,使用禁用的渔具地笼非法捕捞野生河鱼共计2.8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被不起诉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阙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愿认罪认罚和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某某某不起诉。

扣押在案的1艘钢质船和7个地笼等捕鱼器具,由暂扣机关予以没收。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柳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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