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潍城检部一刑不诉〔2020〕16号
被不起诉人阙某甲,曾用名:阙某乙,男,1958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32528195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系原潍坊**置业有限公司法人代表。户籍居住地:浙江省丽水市**县**镇**号,现居住地:潍坊市潍城区**路**号**楼**单元**室。2018年6月26日因涉嫌职务侵占罪被潍坊市公安局监视居住,同年12月26日被潍坊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9年12月25日被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检察院监视居住。
本案由潍坊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阙某甲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18年12月24日向潍坊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潍坊市人民检察院于2019年1月15日将案件交由本院办理。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需补充证据,本院于2019年3月5日、5月19日将该案两次退回潍坊市公安局补充侦查,潍坊市公安局以被不起诉人阙某甲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19年4月4日、6月19日重新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11月28日、29日,浙江**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法定代表人吴某某与潍坊**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公司)股东被不起诉人阙某甲及汤某某签订投资框架协议、抵押借款合同,约定将被不起诉人阙某甲及汤某某持有的乙公司35%股权以人民币525万元的价格转让给甲公司;甲公司以乙公司65%股权质押为条件向被不起诉人阙某甲及汤某某提供借款2000万元。
2013年12月30日,双方完成股权转让登记,甲公司、吴某某先后向乙公司、阙某甲账户打款895万元(其中含乙公司返还100万保证金,吴某某个人提供借款75万)。
因甲公司停止向乙公司投资,框架投资协议未能继续履行。2016年2月20日,甲公司法定代表人吴某某与被不起诉人阙某甲重新达成股东会决议,**公司收回被不起诉人阙某甲所借的款项795万元本金及利息后,甲公司将所持35%股权归还被不起诉人阙某甲,统一归属被不起诉人阙某甲名下。
2016年4月7日,被不起诉人阙某甲在联系不到吴某某后,电话通知**公司办公室**邵某某将转回公司股权,次日被不起诉人阙某甲使用盖有甲公司印章的空白纸张(来源未确定)并模仿吴某某签名,制作了股权转让协议,并在工商部门完成股权变更登记,将甲公司持有的35%的股权转给其子阙某乙。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阙某甲的上述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构成犯罪,且应由民事法律予以调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一)项和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被不起诉人阙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潍坊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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