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普检刑不诉〔2020〕11号
被不起诉人阚某某,男,1970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2031970********,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大连市甘井子区**路**号**,现住大连市普兰店区**小区**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大连市公安局普兰店分局决定,于2019年11月21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大连市公安局普兰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阚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2月5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4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4月17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23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1月24日、2020年4月2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7日18时34分许,阚某某驾驶辽B****7号小型轿车由南向北行驶至普兰店区88街888前路段,与前方路中行人张某某相撞,致车辆损坏,张某某受伤,张某某经医院抢救无效当日死亡。经大连众森德泰司法鉴定所鉴定,制动前辽B****7号小型轿车的速度约为45km/h。经大连市普兰店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张某某系颈髓离断死亡。经大连市公安局普兰店分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阚某某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
肇事后,阚某某及时拨打110及120电话积极抢救伤者,并在现场等候交警处理,到案后向公安机关如实供述了主要犯罪事实。案发后,阚某某取得被害人近亲属达的谅解。
本院认为,阚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系过失犯罪,社会危害性不大,具有自首的法定从轻、减轻情节,有明显的悔罪表现;且自愿认罪认罚,赔偿了被害人近亲属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近亲属谅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阚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大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5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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