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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阚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沈西检公诉刑不诉〔2020〕20号

被不起诉人阚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01061974********,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辽宁省沈阳市铁西区**街**号**,现住址沈阳市于洪区**街**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8日被沈阳市公安局铁西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15日被沈阳市公安局铁西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沈阳市公安局铁西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阚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7日21时20分许,被不起诉人阚某某酒后驾驶辽A****T号黑色比亚迪牌小型汽车行驶至沈阳市铁西区**街**路东30米时被执勤交警查获。经辽宁大学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88mg/100ml。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阚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不起诉人阚某某身份证明材料、机动车行驶证、驾驶证复印件及驾驶信息查询记录、血样提取登记表、呼吸检测材料、案件来源、抓捕经过、行政强制措施凭证;2.被不起诉人的供述和辩解:被不起诉人阚某某的供述和辩解;3.鉴定意见:辽宁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4.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被不起诉人阚某某被查获的同步录音录像;5.其他证明材料:现场呼气及抽血照片等。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阚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因其自愿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阚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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