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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阚某某危险驾驶案)_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检察院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宿埇检刑不诉〔2021〕44号

被不起诉人阚某某男,1987****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22211987********,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务工安徽省萧县人,户籍地安徽省萧县******宿州市埇桥区**小区****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2日被宿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宿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阚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2月2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21日0时19分,被不起诉人阚某某酒后驾驶皖******轻型普通货车,行驶至宿州市埇桥区**路与**路交叉口北约300米处时,被宿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一大队民警当场查获,民警随后将其带至宿州市第一人民医院提取静脉血备检。经安徽永泰司法鉴定所鉴定,阚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7.94mg/100ml。

被不起诉人阚某某于2020年12月2日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后自动投案,归案后如实供述了全部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阚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系初犯,有自首情节,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阚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1年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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