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青城阳检一部刑不诉〔2020〕177号
被不起诉人阚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23211994********,汉族,中专文化,户籍地为黑龙江省海伦市**乡**村**组**号,现住青岛市城阳区**镇**号楼**单元502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30日被青岛市公安局城阳分局依法取保候审。
本案由青岛市公安局城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阚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6日00时33分许,被不起诉人阚某某酒后驾驶鲁******号小型轿车沿城阳区王沙路由东向西行驶至王家村友客超市北侧,停车后被群众电话举报后被执勤民警查获。经对抽取的阚某某血样进行检验鉴定,检出乙醇含量为129.3mg/100ml,系醉酒驾驶。经电话通知阚某某主动到案,对酒驾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不起诉人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等。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阚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阚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11月19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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