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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阚某某危险驾驶案)_黑龙江省海伦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黑龙江省海伦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黑海伦检一部刑不诉〔2020〕27号

被不起诉人阚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23211992********,汉族,小学文化,职业农民,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海伦市**镇**村**组**号,住黑龙江省海伦市**小区**号楼**单元**室2020年5月28日因涉嫌危险驾驶被海伦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8月5日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5月27日21时许,被不起诉人阚某某酒后驾驶牌号为黑M****5号宝骏小型轿车,行至海伦市祥富镇十字街路段时,被海伦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的民警路检时查获。使用呼气式乙醇含量检测仪对阚某某检测,其呼吸中乙醇含量为117mg/100ml。经海伦市中医院司法鉴定所鉴定,阚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6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人员档案、侦破经过、驾驶人员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机动车驾驶人呼气酒精含量检测笔录等;证人杨某某、邹某某的证言;被不起诉人阚某某的供述和辩解;海伦市中医医院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不起诉人阚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阚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行为。鉴于阚某某犯罪情节轻微,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情形,不需要判处刑罚;且认罪、认罚、签署具结书,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阚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

海伦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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