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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阚某某故意伤害案)_河北省乐亭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乐亭县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乐亭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乐检刑检刑不诉〔2020〕59号

被不起诉人阚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2251968********,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唐山市乐亭县**乡**村,住河北省唐山市乐亭县**乡**村**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1月18日被乐亭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故意伤害罪,本院于2020年11月30日对其取保候审。

辩护人马冬冬,河北乐航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乐亭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阚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1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8日晚上,被不起诉人阚某某因故与李某某互相辱骂对方,继而互殴。其间阚某某击打李某某面部,造成李某某鼻子等部位受伤。经乐亭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李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2020年12月2日本院听取了李某某的意见,李某某请求本院对阚某某作出不起诉决定。

本院认为,阚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案发后双方达成和解,阚某某取得了李某某的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阚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唐山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乐亭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乐亭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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