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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阚某某诈骗案)_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盘检刑不诉〔2020〕58号

不起诉阚某某,男,1997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15261997********,汉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宜宾市珙县********号,住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单元**。因涉嫌诈骗罪,经昆明市公安局盘龙分局决定, 2019年10月6日被昆明市公安局盘龙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罪,经本院批准, 2019年10月18日被昆明市公安局盘龙分局逮捕;因涉嫌诈骗罪,经昆明市公安局盘龙分局决定,2019年12月3日被昆明市公安局盘龙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昆明市公安局盘龙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阚某某涉嫌诈骗罪2019年12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1月17日第一次退回昆明市公安局盘龙分局补充侦查,昆明市公安局盘龙分局于2020年2月17日补查重报。   

昆明市公安局盘龙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9年6月11日,被害人毕某某找到谭某某帮忙消除汽车违章扣分,并转给谭某某人民币6800元。2019年6月17日,谭某某委托被不起诉人阚某某帮助被害人毕某某消除汽车违章扣分,谭某某转给被不起诉人阚某某人民币5500元。被不起诉人阚某某未消除该车辆的违章扣分,将收到的人民币5500元挥霍一空。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昆明市公安局盘龙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阚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昆明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3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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