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海龙检一刑不诉〔2020〕Z44号
被不起诉人吴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041993********,汉族,大专文化,农民,海南省海口市人,家住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镇**村**号。因诈骗嫌疑,于2019年8月21日被海口市公安局龙华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诈骗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9月28日被海口市公安局龙华分局执行逮捕;于2019年11月7日被海口市公安局龙华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海口市公安局龙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吴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本院于2020年1月27日、2020年3月27日两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2月27日、4月27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5月2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具体时间为2020年5月28日至2020年6月11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至2019年8月,阮某甲(另案起诉)从黄某某(另案起诉)等人处购买了可操纵比赛结果的金皇娱乐城、太阳城娱乐等网络赌博软件,在**大厦**房开办工作地点,雇佣林某某、余某某(均另案起诉)管理后台,后陆续雇佣李某甲、李某乙、李某丙、羊某某(均另案起诉)等人实行公司化管理。2019年6月下旬,阮某甲在**大厦**楼**房另行开办新的工作地点,由李某乙(另案起诉)带领**大厦**房的高某某、王某甲、王某乙(均另案起诉)等人转移到**大厦**楼**房工作。
在实施诈骗过程中,各人分工合作。其中后台负责客服工作,具体包括收款、上分;主管负责管理该工作地点的员工的日常工作;组长负责对组员的管理;人事负责招聘员工、考勤、工资核对;后勤负责采购微信号和日常用品;组员负责实施具体诈骗。阮某甲等人发放手机和社交账号给员工,经过培训,由组员选择有一定经济实力的男性作为诈骗对象,谎称自己为“白富美”,以假谈恋爱、假结婚为诱饵,在取得被害人信任后再诱骗其进入赌博游戏软件进行充值下注,通过操纵比赛结果,占有被害人的钱财。
阮某甲等人逐渐形成以阮某甲为老板,林某某、余某某为后台管理人员,李某甲、李某乙为主管,王某乙为人事,阮某乙(均另案起诉)为后勤,李某丁、李某丙、王某丙、高某某、王某甲、谢某某(均另案起诉)为组长,羊某某、唐某某、刘某某、王某丁(均另案起诉)等人为组员的,人员较为固定的犯罪集团。
**大厦**房共计诈骗162.8066万元人民币、**大厦**楼**房共计诈骗26.7060万元人民币。该犯罪集团通过上述方式共计诈骗189.5126万元人民币。
被不起诉人吴某某于2019年7月26日入职**大厦**房,2019年8月20日被公安民警抓获,为组员,参与诈骗期间**大厦**房的诈骗数额为人民币46.9922万元。吴某某个人诈骗被害人人民币0元,尚未领取工资。案发后向本院退赃人民币1000元。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吴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加入犯罪集团时间较短,在犯罪中起的作用较小,未获利,认罪悔罪态度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吴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吴某某主动退还的人民币1000元系赃款,待本案判决后依法退赔被害人。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海口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检察官:成燚
2020年6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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