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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阮某某串通投标案)_邵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邵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邵县检刑不诉〔2020〕93号

被不起诉人阮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5111976********,汉族,本科文化,经商,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邵阳市大祥区,住邵阳市大祥区**路街道**组**号**号,因涉嫌串通投标罪,经邵阳市公安局决定,于2018年10月23日被邵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8年10月25日被邵阳市公安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于2018年12月27日被邵阳市公安局大祥分局取保候审,经我院决定,于2020年1月8日被邵阳市公安局大祥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邵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阮某某涉嫌串通投标罪,于2019年10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12月13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月7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2月21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20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1月29日、2020年2月8日、2020年4月21日三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邵阳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3年上半年,被不起诉人粟某某、共同作案人陈某某、阮某某(该二人另案处理)经过商量决定一起合作经营**街工程改造这个项目,并找到邵阳县副**长罗某某得到其表态支持。该项目为全额垫资项目,履约保证金为2500余万元,该项目第一次招标出现“留标”。陈某某、粟某某就找到罗某某表示保证金太高,资金不够,要求降低保证金,后保证金降低到每家公司为1000万元,罗某某并答应尽快返回保证金,己便于陈某某等人收回投资成本。2013年7月11日, **街工程改造工程在代理公司第二次开标,阮某某事先联系好甲公司、乙公司、丙公司,以合作经营**街改造项目的理由,拿到三家公司的资质,并安排自己的亲属、公司职员报名参加投标,阮某某自己筹款3000万元作为三家公司保证金参与投标,经评标打分,甲公司中标,陈某某、粟某某、阮某某安排代理人跟甲公司签订了内部承包合同,**街项目合同中标价为2500万元,实际价格为4200万元。现**街工程改造项目己完工,正在进行最后的工程审计核算。现该案经湖南人和人会计事务所司法鉴定,陈某某在邵阳县**街工程改造项目共获利3496380元,阮某某获利3450000元,粟某某获利3450000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阮某某串通投标罪在追诉期限内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阮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阮某某在案发后向邵阳县监察委员会上缴非法所得150万元。

邵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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