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鄂城检一部刑不诉〔2021〕8号
被不起诉人阮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7001979********,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出生地湖北省鄂州市,住鄂州市鄂城区**镇**村**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0月23日经鄂州市公安局鄂城区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鄂州市公安局鄂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阮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1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7日16时许,被不起诉人阮某某无证驾驶二轮电动车载被害人谢某某(男,殁年32岁)自鄂州市鄂城区花湖镇白龙村红山岭山顶***往汀花线白龙村方向行驶,途经下坡山道弯道时,因未按操作规范安全文明驾驶,车辆冲出弯道,造成谢某某死亡、阮某某受伤、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鉴定,上述电动车属于机动车;阮某某患有轻度精神发育迟滞,在本案中为限定刑事责任能力人。经认定,阮某某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事故发生后,被不起诉人阮某某主动拨打120并在现场等候处理。2020年9月29日,阮某某赔偿被害人谢某某家属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
本院认为,阮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较轻,其系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病人,且具有自首、认罪认罚、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阮某某不起诉。
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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