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太湖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太检刑不诉〔2020〕6号
被不起诉人阮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8251989********,汉族,初中肄业,务工,安徽省太湖县人,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安庆市太湖县**镇**村**组**号,暂住太湖县**镇文博园旁。被不起诉人阮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8月6日被太湖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太湖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阮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9日20时01分许,被不起诉人阮某某涉酒后驾驶皖******号普通二轮摩托车,由南向北行驶至太湖县**镇**路****酒店门前路段时,发现前方有交警查车后弃车逃离现场。当日20时50分许被不起诉人阮某某到太湖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一中队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民警现场对其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88mg/100ml。2019年7月11日,经安徽信立司法鉴定所鉴定,被不起诉人阮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80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辆。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阮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系初犯,具有自首情节,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阮某某不起诉。
安徽省太湖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月16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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