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穗花检刑不诉〔2020〕104号
被不起诉人阮某某,男性,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702198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阳江市江城区**村委会**村**巷**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30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2月3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侦查终结,以阮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30日00时许,被不起诉人阮某某饮酒后驾驶一辆小轿车(车牌号为粤Q9****),行驶至广州市花都区曙光大道出迎宾大道南50米路段时,被民警查获。经中山大学法医鉴定中心检验,阮某某的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17.5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阮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的从轻处罚情节,不需要对其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阮某某不起诉。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4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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