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漳州市龙文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龙文检一部刑不诉〔2020〕40号
被不起诉人阮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22211969********,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重庆市万州区**镇**村**组**号,住址**。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0日日被漳州市公安局龙文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漳州市公安局龙文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阮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9日20时许,被告人阮某某饮酒后驾驶闽******号普通二轮摩托车从漳州市龙文区朝阳中路重庆烧鸡公饭店的停车位出发,沿朝阳中路由南往北行驶至九龙大道叉口右转,沿九龙大道由西往东行驶至九龙大道后店村路口被民警当场查获。经福建诚正司法鉴定所鉴定:案发时,被不起诉人阮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87.4mg/100ml。
被不起诉人阮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上述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阮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阮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漳州市龙文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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