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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阮某某危险驾驶案)_蔚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蔚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蔚检刑不诉〔2021〕22号

被不起诉人阮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2525196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张家口市蔚县**镇**村**排**号,住河北省张家口市蔚县**镇,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蔚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1月2日被蔚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1年1月19日经本院决定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蔚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阮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1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8月07日23时许,被不起诉人阮某某饮酒后驾驶冀A****号黑色现代牌小型轿车,由南向北行驶至蔚县蔚州镇西关路段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2020年8月12日经张家口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被不起诉人阮某某的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2.48mg/100mL,属于醉酒后驾驶机动车。阮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阮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的行为,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阮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阮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不起诉人阮某某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系初犯,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的从轻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阮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蔚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4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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