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花检刑不诉〔2020〕118号
被不起诉人阮某某,男性,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01111975********,苗族,小学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及住址贵州省贵阳市**区**镇**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9日被贵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7月13日经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当日由贵阳市公安交通管理局案件侦查大队执行。
本案由贵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阮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向贵阳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贵阳市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7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5日晚上,被不起诉人阮某某醉酒后无证驾驶无牌二轮摩托车由贵阳市**区**县道往**方向行驶,当行驶至**县道0公里100米时,被贵阳市公安交通管理局花溪区分局设卡查获。经贵阳市公安交通管理局交通事故检验鉴定中心鉴定,阮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71.15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阮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构成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愿认罪、悔罪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阮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9日
(院印)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