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天秦检一部刑不诉〔2020〕166号
被不起诉人阮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05021984********,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业,群众,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住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路**号**家园**幢**单元**室。无前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8日被天水市公安局秦州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6日被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天水市公安局秦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阮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4日凌晨3时许,被不起诉人阮某某酒后驾驶车号为鲁U*****的小型汽车行驶至秦州区**路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并抽血送检。经天水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从所送阮某某的血样中检出酒精成份,酒精含量为143.30mg/100ml。
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阮某某的身份信息、查获及到案经过、阮某某的供述、鉴定意见等。
本院认为, 阮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其酒精含量较低,犯罪情节轻微;且其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审理中能自愿认罪认罚,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对其免于刑事处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其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决定对阮某某不起诉。
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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