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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阮某某危险驾驶案)_武穴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机密★1年

武穴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武检二部刑不诉〔2019〕28号

被不起诉人阮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21291984********,汉族,初中文化,**,出生地湖北省武穴市,住武穴市**号**栋**单元**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9月30日被武穴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武穴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阮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22日20时20分许,被不起诉人阮某某饮酒后驾驶鄂J****9小型轿车由科技街左转进入永宁大道由西向东行驶,当车行驶至至武师附小路段时,被设卡检查的武穴市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当场查获。经酒精测试仪检测,被不起诉人阮某某的酒精含量为147mg/100ml。经黄冈中泽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被不起诉人阮某某在案发当时血液酒精浓度为118.94mg/100mL。案发后,被不起诉人阮某某在调查处置时积极配合。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阮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阮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武穴市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19年1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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