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嘉城检公诉刑不诉〔2020〕75号
被不起诉人阮某某,男,196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01031964********,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栋**号,住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花园**号。因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20年2月14日被嘉峪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3月30日经本院决定,于同日被嘉峪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嘉峪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阮某某涉嫌合同诈骗,于2020年3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20年4月29日至同年5月29日),侦查机关于同年5月29日补查重报;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20年6月30日至同年7月14日)。
嘉峪关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9年7月被不起诉人阮某某从证人赵某某处获得一份《四零四生活区楼顶屋面防水工程施工协议》,上有“中核四0四有限公司”印章,同时证人赵某某告知被不起诉人阮某某该工程没有确定先不要组织工人,具体开工日期等中核四0四有限公司通知。被不起诉人阮某某拿到该施工协议后通过他人介绍认识被害人丁某某,被不起诉人阮某某与被害人丁某某见面后明知工程开工日期不确定,仍然与被害人丁某某签订施工协议将工程分包给被害人丁某某,后被不起诉人阮某某以需要给中核四0四有限公司领导送礼为由以收取保证金的名义先后骗取被害人丁某某共计8.5万元钱用于自己日常开销。被不起诉人阮某某被抓获后,被其骗取的8.5万元未追回。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嘉峪关市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阮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嘉峪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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