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红检刑不诉〔2020〕205号
被不起诉人阮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1321965********,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习水县**镇街道**街**组**号,现住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东方**栋**单元**,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8月30日被遵义市公安局红花岗分局刑事拘留,于同日被遵义市公安局红花岗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遵义市公安局红花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阮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8月3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至2018年3月左右,被不起诉人阮某某在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海尔大道**小区内购买门面开设麻将馆,邀 约组织他人在麻将馆内以打5元、10元、20元、50元麻将的方式进行赌博,并分别按每次80元、150元、200元、300元从中抽头盈利,累计非法获利达20余万元。
被不起诉人阮某某于2019年8月27日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阮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鉴于其系初犯,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并自愿认罪认罚,且主动退还赃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阮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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