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源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富检二部刑不诉〔2020〕6号
被不起诉人阮某某,男性,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2251994********,汉族,初中,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曲靖市富源县,住富源县**镇**村委会**村**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5月22日被富源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富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阮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7月31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8月31日第一次退回富源县公安局补充侦查,富源县公安局于9月30日退查重报。
富源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5年6月22日,耿某甲以其于2015年6月20日在富村松子山被耿某乙、耿某丙殴打为由驾驶自己的面包车到大坪煤矿找耿某乙讨要说法,在耿某乙、耿某丙的安排下,耿某丁(已判决)、毛某某、李某某(均已起诉)、阮某某、韩某某等人在大坪煤矿对耿某甲进行殴打并对耿某甲的面包车进行打砸。经过鉴定,耿某甲的损伤为轻伤一级。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富源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阮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曲靖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
富源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9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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