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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阮某某故意伤害案)_河北省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机密★1年

河北省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保竞检二部刑不诉〔2020〕5号 

被不起诉人阮某某,男,1961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306021961********,汉族,高中,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1480门**号楼**单元**现住保定市****小区**号楼**单元**2019年9月3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保定市公安局竞秀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9月11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保定市公安局竞秀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阮某某涉嫌故意伤害,于2020年9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1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13日,被害人冉某某驾车与妻子阮某甲、妻姐阮某乙、被不起诉人阮某某到保定市满城区给老人上坟,因行车过程中发生颠簸,被害人冉某某与妻姐阮某乙发生口角并互相殴打,被不起诉人阮某某见自己姐姐被打,上前与被害人冉某某互相殴打,阮某某将冉某某鼻梁打伤,经鉴定属轻伤二级。被不起诉人阮某某已赔偿被害人并得到对方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被不起诉人阮某某的供述与辩解;被害人冉某某证言:证人阮某甲阮某乙阮某丙证言;鉴定意见调解书、谅解书等。

本院认为,保定市公安局竞秀区分局认定的被不起诉人阮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不起诉人阮某某具有犯罪情节轻微,系初犯、偶犯,已赔偿被害人并取得对方谅解,且自愿认罪认罚等从轻、减轻情节,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落实少捕慎诉的司法理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阮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保定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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