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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阮某某故意伤害案)_兴化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兴化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兴检一部刑不诉〔2020〕27号

被不起诉人阮某某,女,1969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10831969********,汉族,小学文化,持家,住江苏省兴化市**镇**村**组**号。被不起诉人阮某某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7月16日被兴化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兴化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阮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7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8日10时许,在兴化市**镇**村阮某某家院子里,被不起诉人阮某某和成某某为邻里间空调洞安装位置等琐事发生纠纷,互相纠缠中被不起诉人阮某某咬伤成某某的左手。经鉴定,成某某所受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阮某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被不起诉人阮某某已与被害人成某某达成和解协议,赔偿人民币37000元且取得被害人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阮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自首、《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的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第二百八十八条、第二百八十九条、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决定对阮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兴化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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