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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阮某某涉嫌危险驾驶案)_石门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石门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石检刑刑不诉〔2020〕25号

被不起诉人阮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于湖南省石门县,公民身份号码:4301111978********,土家族,大专文化,石门县**厂职工,住石门县**镇**宿舍区。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20年1月15日被石门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3月24日,经本院决定,由石门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石门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阮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10日晚,被不起诉人阮某某与同事张某某等人在石门县简朴园餐馆吃晚饭,席间,阮某某喝了约二两左右的米酒。饭后,阮某某走路送同事回家。当晚21时许,阮某某接到同事唐某某称加油站的阀门漏油的电话后,走路至简朴园餐馆驾驶其停在此处的无牌、报废普通摩托车往石门电厂加油站方向行驶,驶出200余米后,被在石门县**街道办中渡社区(宝峰派出所前)路段执勤的交警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206.5mg/100ml;经常德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检验:血液中乙醇浓度为180.3mg/100ml。

归案后,被不起诉人阮某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阮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其归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悔罪表现,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阮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4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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