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五检刑不诉〔2020〕20号
被不起诉人阮**,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3221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安徽省蚌埠市五河县,住五河县**镇**村**号,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5日被五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五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阮**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4日22时50分许,因不满喝酒时被李**殴打,被不起诉人阮**醉酒后驾驶皖C****号比亚迪小型汽车自五河县申集镇申集小学路段沿X030县道及申集镇南乔村乡村公路行驶至申集镇**村李**家门口。阮**下车后,将李**家大门玻璃砸坏。五河县申集派出所接警后,发现阮**涉嫌酒驾。经安徽天平司法鉴定所检验,阮**血样中酒精含量为103mg/100ml。案发后被不起诉人阮**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和解协议、驾驶证等书证;
2. 证人李**等证言;
3. 被不起诉人阮**的供述和辩解;
4. 安徽天平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
本院认为, 阮**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涉嫌危险驾驶罪。因其自愿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认罚,决定对阮**不起诉。
五河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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