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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阮某某涉嫌危险驾驶)(公开版)_五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机密★1年

五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五检刑不诉〔2020〕20号 

被不起诉人阮**,男,19******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3221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安徽省蚌埠市五河县,住五河县******号,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5日五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五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阮**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4日22时50分许,因不满喝酒时被李**殴打,被不起诉人阮**醉酒后驾驶皖C****号比亚迪小型汽车自五河县申集镇申集小学路段沿X030县道及申集镇南乔村乡村公路行驶至申集镇**村李**家门口。阮**下车后,将李**家大门玻璃砸坏。五河县申集派出所接警后,发现阮**涉嫌酒驾。经安徽天平司法鉴定所检验,阮**血样中酒精含量为103mg/100ml。案发后被不起诉人阮**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和解协议、驾驶证等书证;

2.​ 证人李**等证言;

3.​ 被不起诉人阮**的供述和辩解;

4.​ 安徽天平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

本院认为, 阮**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涉嫌危险驾驶罪。因其自愿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认罚,决定对阮**不起诉。

     五河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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