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平果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平检刑不诉〔2020〕24号
被不起诉人阮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隆安县,公民身份号码4521261976********,壮族,小学文化,住广西隆安县**镇**村**屯**号。因涉嫌非法采矿罪于2019年1月17日被田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2日经田东县人民检察院以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批准逮捕,次日由田东县公安局执行逮捕,2020年4月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田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阮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于2019年7月2日移送田东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后经百色市人民检察院指定,于同年11月5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二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15日,被不起诉人阮某某明知雷某丁(另案处理)是非法采砂而与其购买1船砂石,销售得款人民币19000元,支付给雷某丁砂石款人民币12000元,阮某某得款人民币7000元。
2019年1月16日,被不起诉人阮某某与雷某丁购买砂石时被民警查获。经鉴定,阮某某与雷某丁购买的砂石价格为人民币11664元。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阮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被不起诉人阮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不起诉人阮某某犯罪情节轻微,为体现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阮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
平果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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