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金安检刑不诉〔2020〕82号
被不起诉人阮某某,男,2001年**月**日出生于河南省南阳市,身份证号码4113022001********,汉族,高中文化,现住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镇**小区**栋**单元**室。被不起诉人阮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13日被六安市公安局金安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六安市公安局金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阮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9月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阮某某案发时系六安**高级中学高三在校学生。自2019年12月12日以来,阮某某在六安市金安区**镇**园**栋楼怡佳仁休闲食品零食店,多次盗取巧克力、饼干、猪肉脯、辣牛肉等零食物品,被盗物品售价合计为五百余元。
2020年1月11日,阮某某被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了被害人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阮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初犯、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阮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安徽省六安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8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