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姜检一部刑不诉〔2020〕48号
被不起诉人阮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3821987********,汉族,浙江省乐清市人,初中文化,打工,住浙江省乐清市**镇**路**弄**号。被不起诉人阮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28日被泰州市公安局姜堰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泰州市公安局姜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阮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阮某某于2019年12月21日,与被害人朱某某商定以7700元的价格,将暂无法更换安全手机的“倩女幽魂”APP游戏账号卖给朱某某,并于当日通过微信转账向朱某某收取3850元,且双方约定于修改游戏账号绑定的安全手机后支付余款3850元。2019年12月28日,被不起诉人阮某某以修改游戏账号绑定的应急号码为由,要求朱某某支付尾款,并再次通过微信转账向朱某某收取3850元。被不起诉人阮某某于2020年1月24日,因其母亲治病医药费不足,通过游戏账号绑定的其持有的安全手机号码将该游戏账号恶意找回,并于当日将该游戏账号卖给陈某某得款2920元。
被不起诉人阮某某于2020年5月27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并自愿认罪认罚。被不起诉人阮某某已全额退赃并取得被害人朱某某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泰州市公安局姜堰分局提供的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到案经过、微信聊天记录截图等书证;
2.证人陈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朱某某的陈述;
4.被不起诉人阮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等。
本院认为,阮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具有坦白、自愿认罪认罚、初犯、全额退赃并取得被害人谅解等情节,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阮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泰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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