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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阮某某盗窃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银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银海区人民检察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银海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北银检刑不诉〔2020〕26号

被不起诉人阮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9231986********,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广西博白县**村**队**号,捕前住广西北海市银海区**小区**栋**单元**号。曾因犯盗窃罪,于2011年、2016年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现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24日被北海市公安局银海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北海市公安局银海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北海市公安局银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阮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1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北海市公安局银海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1、2020年5月13日凌晨4时,被不起诉人阮某某去到广西北海市银海区**小区**栋**单元**号房处,利用随身携带的开锁工具打开该门锁进入到房内后,将被害人师某某的一部荣耀牌(H0NOR)手机盗走。经价格认定,该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12OO元。

2、2020年5月21日凌晨,被不起诉人阮某某去到广西北海市银海区**小区**栋**单元**室,盗走了被害人田某某0PP0手机一部。经价格认定,该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12O元。

经本院审查并经公安机关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北海市公安局银海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阮某某不起诉。

扣押的开锁工具、手套由公安机关自行处理。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北海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北海市银海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银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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