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阮某某,女,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2261986********,汉族,大专文化,嘉兴**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浙江省宁海县**镇**村**号。因本案于2019年12月22日被嘉兴市公安局南湖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嘉兴市公安局南湖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阮某某涉嫌虚开发票罪,于2020年2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被不起诉人阮某某在无实际交易的情况下,向他人购买出票方为杭州**a建材有限公司、杭州**b建材有限公司、杭州**c建材有限公司、杭州**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杭州**d建材有限公司,受票方为嘉兴**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共计22份,涉及虚开金额共计201余万元。
2020年1月16日,嘉兴**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已补缴企业所得税3.2万和滞纳金3680元。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阮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一的行为,但具有如实供述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阮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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